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范本,按 GB/T 29639—2020 分六章:组织机构、三级响应、1 小时内上报、后期处置与保障,附五张表,改单位名即用。
本预案由×××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编制,经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发布实施,并向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公布。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预案同时废止。
本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 2 号)执行。
为建立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组织自救互救、控制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正)第八十一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的定位是本单位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预案体系的总纲。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明确,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号)
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 2 号,2019 年修正)
7.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
8.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 9007—2019)
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YJ/T 9011—2019)
本预案适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内发生的火灾、触电、机械伤害、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车辆伤害等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工作,以及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次生事故的先期处置。
本单位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且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还应执行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的专门规定,本预案与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1.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人员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先救人、后救物,严禁为抢救财产而冒险作业。
2.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处置,各工作组按职责分工行动,避免多头指挥、重复下命令。
3. 先期处置、属地为主。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由现场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外部救援力量到达后移交指挥权并主动汇报情况。
4.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应急工作与日常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教育培训相结合,预案内容与实际处置能力相匹配。
依据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本单位控制事态的能力,本预案设三级响应。需要说明的是,本分级用于确定本单位内部的响应行动和指挥层级,不替代国家对事故等级的划分,也不作为事故上报定级的依据。
现场班组、部门能够独立处置,无人员重伤及以上后果,无外部影响。由部门负责人决定启动,组织本部门力量处置,处置情况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事故已经超出单个部门处置能力,可能造成人员重伤、较大财产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但尚不需要外部救援力量全面介入。由公司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各工作组到位,同时按规定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事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或多人受伤,或现场已失去控制、需要专业救援力量处置。由总指挥决定启动,立即拨打 119、120、110 请求救援,同步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单位报告,启动应急支援程序。
本单位应急预案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处置卡四层构成,各层之间相互衔接,并以本预案为总纲。
1. 综合应急预案(本预案):总体工作程序、组织机构与职责、响应分级与保障。
2. 专项应急预案:对火灾、触电、机械伤害、有限空间中毒窒息等事故类型分别编制专项工作方案。
3. 现场处置方案:针对具体场所、装置、设施,明确处置程序和措施。
4. 应急处置卡: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针对重点岗位和人员编制,随身携带,一卡一岗。
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事故风险、应急组织机构和响应程序与本预案相近时,其组织机构与响应程序直接引用本预案,只补充该事故类型的专门处置措施,不重复叙述。
本单位设应急指挥部,为公司应急工作的最高指挥机构。指挥部下设五个工作组:抢险救援组、疏散警戒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信息联络组。
总指挥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担任。总指挥不在岗时,由其书面指定的副总指挥或现场职务最高人员临时代行职责;临时代行职责期间作出的决定,事后应当向总指挥报告。
指挥部成员及各工作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见附件一。人员发生变动的,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更新附件并通知到各岗位。
1. 统一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决定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
2. 确定现场处置方案和救援力量调配,协调各工作组行动。
3. 决定是否请求外部救援,决定是否停产停业、疏散周边人员。
4. 按规定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信息。
5. 组织事故后的善后处理、调查配合和预案修订。
1. 全面负责本单位应急工作,对应急指挥决策负责。
2. 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或进入指挥位置,宣布启动相应级别响应。
3. 决定请求 119、120、110 等外部救援力量支援。
4. 在紧急情况下决定停止作业、撤离人员。
5. 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
1. 协助总指挥工作,负责现场处置的具体组织协调。
2. 组织各工作组按分工开展抢险、疏散、救护和保障工作。
3. 及时向总指挥报告现场态势变化和处置进展。
4. 总指挥不在岗时代行其职责。
1. 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实施初期抢险和人员搜救。
2. 切断事故源(断电、断气、关闭阀门、停机),控制事态扩大。
3. 引导专业救援队伍进入现场,说明危险源位置和危险特性。
4. 负责救援过程中的安全监护,防止次生事故。
1. 组织现场人员按疏散路线撤离至安全集合点。
2. 清点人数,确认无人滞留,向指挥部报告清点结果。
3. 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阻止无关人员进入。
4. 引导消防车、救护车进出,保持救援通道畅通。
1. 对伤员实施现场急救(止血、包扎、固定、心肺复苏)。
2. 联系 120 并引导救护车到达现场,移交伤员时说明伤情和已采取的急救措施。
3. 负责急救药品、器材的准备和检查。
1. 保障应急物资、装备、车辆和经费。
2. 保障应急照明、通信和临时用电。
3. 负责受灾人员的临时安置和后勤供应。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急值守电话见附件二)报告,不得先处理现场再报告,不得因害怕追责而隐瞒。报告内容包括:发生时间和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情况、是否有人被困、现场是否仍在扩大。
接报人应当立即向总指挥报告,同时通知相关工作组到位。任何人员不得以“情况不明”为由延迟报告,情况不明时先报“发生事故、正在核实”,核实后再补报。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上述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严禁瞒报、谎报、迟报,严禁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火警 119:说清单位全称、详细地址、着火部位、燃烧物质、有无人员被困、报警人姓名电话,并派人到路口接应。
医疗急救 120:说清伤情、受伤人数、事故性质,按调度员指导进行现场急救,不要随意搬动伤者。
公安 110: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需要现场秩序维护时拨打。
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按附件三所列电话报告,1 小时内完成。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入预警状态: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高温等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预警;监测系统报警或巡查发现重大隐患且可能立即导致事故;同类企业发生事故且本单位存在相同风险。
预警启动后,各工作组进入待命状态,检查应急物资和装备,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岗位的监控,必要时停止相关作业、撤离人员。险情消除后由总指挥宣布解除预警。
Ⅲ级响应由部门负责人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由总指挥或其授权的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由总指挥决定启动。紧急情况下,现场人员可先行组织撤离和初期处置,同时报告,不得等待指令再行动。
响应启动后,信息联络组应当记录启动时间和启动人,并在处置结束后归档,作为预案评估的依据。
按就近、就便原则选择疏散路线,禁止使用电梯。疏散过程中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低姿前进,沿疏散指示标志方向撤离。到达集合点后按部门列队清点人数,清点结果由部门负责人报疏散警戒组汇总,发现缺人的立即报告,不得自行返回搜救。
警戒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类型和危险特性划定,原则上不小于可能受影响的范围。警戒区内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已进入的立即撤离。
搜救必须在确保救援人员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做到两人以上一组、携带照明和通信器材、明确返回时间。凡进入有限空间、有毒有害环境、高温浓烟区域的,必须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呼吸器,严禁无防护进入。
先救命后治伤,优先处理窒息、大出血、心跳呼吸停止等危及生命的情况。心跳呼吸停止的立即实施心肺复苏,不得因等待救护车而中断。伤员移交医疗机构时,应当说明受伤原因、时间和已采取的急救措施。
涉及特种设备、电气、燃气、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和供气、供电单位到场,由专业技术人员判断处置条件,不得凭经验盲目操作。
本单位力量不足以控制事态时,按下列顺序请求支援:一是政府救援力量(119、120、110);二是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三是周边协议单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按协议调用人员、装备);四是设备制造商和专业救援机构。
请求支援时应当说明:事故位置与到达路线、事故类型与危险特性、已造成的人员伤亡、需要的支援内容(人员、装备、专业处置)、现场联系人及电话。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由总指挥宣布终止应急响应:事故现场得到控制,危险源已消除或处于受控状态;现场人员已全部撤离或救出,伤亡人员已妥善救治;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已消除。
响应终止后,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现场、拆除警戒、移动现场物品,应当先拍照、录像、绘图并做好标记。
事故救援结束后,对现场遗留的危险物质、消防污水、废弃物进行收集处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或外环境。涉及危险废物的,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并保存转移单据。
对受损的建筑物、设备设施、电气线路、燃气管线进行检测检验,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使用。对受事故影响的人员开展心理疏导。
恢复生产前应当完成:隐患排查整改、设备试运行、人员安全教育和交底、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的针对性修订。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恢复生产。
做好伤员的后续治疗、工伤认定和赔付,做好遇难人员家属的接待和赔偿,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应急处置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织编写应急救援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经过与处置过程、应急响应是否及时、组织指挥是否有效、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保障是否到位、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对预案的修订建议。评估报告作为预案修订的依据归档保存。
应急指挥部成员、各工作组负责人、值班室保持 24 小时通信畅通,通信方式变更的 24 小时内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更新。值班室配备固定电话、对讲机、应急广播,并保证停电情况下有备用电源。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人数与本单位规模、风险程度相适应。救援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新入职人员上岗前完成应急培训。
按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配备应急物资和装备,包括灭火器材、防护装备、急救药品、照明通信、堵漏排水、警戒器材等,具体品种和数量见附件四。应急物资每月检查一次,消防器材按国家标准定期检验和维修,失效、过期的立即更换。
应急工作经费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用于应急物资采购、装备维护、培训演练、救援人员保险等,不得挪作他用。
医疗:与就近二级以上医院建立联系,明确急救绿色通道。交通:保证至少一台应急车辆随时可用。治安:与属地公安派出所建立联系。后勤:储备必要的饮用水、食品、御寒物资,用于人员临时安置。
本预案发布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全员培训,使从业人员了解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掌握本岗位应急处置措施。预案的要点和关键程序应当在应急地点和指挥场所张贴,并设置明显标志。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演练效果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本预案实行定期评估制度。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评估可以邀请专业机构、专家或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并归档: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的,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其他单位,是否备案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本预案由×××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预案与上级单位预案、属地政府预案不一致的,以上级和属地预案为准,并及时修订本预案。
附件一 应急指挥部成员及联系方式
| 职务 | 姓名 | 岗位 | 联系电话 |
|---|---|---|---|
| 总指挥 | 总经理 | ||
| 副总指挥 | 分管安全负责人 | ||
| 抢险救援组组长 | 生产(工程)部门负责人 | ||
| 疏散警戒组组长 | 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 | ||
| 医疗救护组组长 | 综合(人事)部门负责人 | ||
| 后勤保障组组长 | 后勤(采购)部门负责人 | ||
| 信息联络组组长 | 办公室负责人 | ||
| 应急值守(24h) | 值班室 |
注:本表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维护,人员变动后 5 个工作日内更新并通知到岗。
附件二 应急值守与报警电话
| 类别 | 电话 | 说明 |
|---|---|---|
| 本单位应急值守 | 24 小时值班电话 | |
| 火警 | 119 | 说清单位全称、详细地址、着火部位 |
| 医疗急救 | 120 | 说清伤情和受伤人数 |
| 公安 | 110 | 治安、刑事案件或秩序维护 |
| 属地应急管理局 | 按 1 小时时限报告事故 | |
| 属地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业务对接 |
附件三 外部救援单位联系方式
| 单位 | 电话 | 地址 |
|---|---|---|
| 属地消防救援站 | ||
| 就近医院(急诊) | ||
| 属地派出所 | ||
| 供电公司抢修 | 95598 | |
| 燃气公司抢修 | ||
| 签订救援协议的单位 |
附件四 应急物资装备清单
|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数量 | 存放地点 | 检查周期 |
|---|---|---|---|---|---|
| 1 |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 MFZ/ABC4 | 每月 | ||
| 2 | 消防水带、水枪 | DN65 | 每月 | ||
| 3 |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 6.8L | 每月 | ||
| 4 | 过滤式自救呼吸器 | 每月 | |||
| 5 | 急救箱(含止血带、绷带) | 每月 | |||
| 6 | 应急照明灯 | 每月 | |||
| 7 | 对讲机 | 每月 | |||
| 8 | 警戒带、警示牌 | 每季 | |||
| 9 | 绝缘手套、绝缘靴 | 每半年 | |||
| 10 | 担架 | 每季 |
附件五 应急预案启动单(式样)
| 项目 | 内容 |
|---|---|
| 启动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事故地点 | |
| 事故类型 | |
| 响应级别 | □ Ⅲ级 □ Ⅱ级 □ Ⅰ级 |
| 启动决定人 | |
| 已通知单位/人员 | |
| 是否请求外部救援 | □ 否 □ 是( 时 分拨打 ) |
| 记录人 |
先把「×××有限公司」全部替换成自己单位,再按实际情况改组织机构人员、联系方式、 应急物资存放位置和外部救援电话。预案不是写完就完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 综合与专项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一次,三年一次评估。
预案要求的培训和演练,站内都有配套:免费建考试并自动出成绩台账, 签到表、试卷、成绩单一次配齐。